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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1C申请条件之L1转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成功案例

  EB-1C的申请受益人在申请EB-1C之前要先在美国拥有L-1跨国公司管理人才的工作签证,虽然法律上并未硬性规定一定要先申请L-1签证,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先申请L-1签证已经成为后续申请EB-1C绿卡的先决条件和必备条件。


  受益人必须先以L-1签证的身份到美国工作一段时间,而且公司需要证明有相当的成长,才能通过EB-1C申请美国绿卡。除非公司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几乎不可能跳过L-1直接申请EB-1C在中国直接申请绿卡,或者来美以后短时间内就申请美国绿卡。只要满足先申请L-1签证,并且到美国一年后,将美国公司经营得很好,L1转eb1c成功概率是比较高的,但这里要强调的是,美国移民局需要审核美国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决定是否给予受益人美国绿卡的资格。


  EB-1C案例分享:


  C总是一个典型的EB-1C成功案例,他在已经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国总公司担任总经理至少一年以上,然后被外派到美国子公司担任副总裁,他担任副总裁至少一年以后才在前任总裁退休的情况下,担任新总裁。还有很重要的一点,申请的跨国公司在美国有快速发展是在中国总公司详细的计划与充分预算的情况下进行的。美国的子公司雇佣的员工也在10人以上,所以不管是公司本身的条件,还是C总自身的条件,都达到了美国移民局要求的EB-1C的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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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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