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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转eb1c条件和EB1C移民政策分析
发布时间:2024-01-03

  EB-1C签证是美国职业移民EB1大分类下的一种,是专门为跨国公司的经理和高.级主管而设立的签证类目,而且是一种移民签证,申请成功之后可以拿到美国绿卡。EB-1C主要适合的人群目标是海外公司的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于需要在美国开立公司,所以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类似投资的移民方式,下面分析EB1C移民政策。


  对于期望通过EB-1C方式获得美国绿卡的受益人,我们需要根据EB-1C的具体要求来判断,评估受益人是否具备申请EB-1C的资格。


  首先,受益人必须在申请EB-1C的前三年,曾经在美国以外的公司,比如在中国公司任职管理或者主管级别的职务至少一年以上,且其必须任职于该公司于美国的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


  其次,该公司必须在美国与外国之间,以常规、系统化并连续地供应产品与服务;


  蕞后,该公司机构必须是已经在美国营业至少一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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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B-1C申请的重点是受益人过去在中国母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受益人在美国子公司未来的职务,包括这两个职务的具体工作职责。另外,必须重视一个先决申请条件,即受益人在申请EB-1C之前要先在美国拥有L-1跨国公司管理人才的工作签证,虽然法律上并未硬性规定一定要先申请L-1签证,但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先申请L-1签证已经成为后续申请EB-1C绿卡的先决条件和必备条件。


  受益人必须先以L-1签证的身份到美国工作一段时间,而且公司需要证明有相当的成长,才能通过EB-1C申请美国绿卡。除非公司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几乎不可能跳过L-1直接申请EB-1C在中国直接申请绿卡,或者来美以后短时间内就申请美国绿卡。只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L1转eb1c成功概率是比较高的,但美国移民局需要审核美国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情况,才能决定是否给予受益人美国绿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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