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C的先决条件:L-1跨国公司管理人才的工作签证
EB1C有很大的好处,因为不需要经过繁琐的劳工纸申请过程,EB1C是适合中高层管理人才获得绿卡的途径,但这是有条件的,首先管理人不能自己去申请,必须通过公司提出申请,而这些公司通常至少在中国具备一定规模,在美国的运作也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然后受益人在中国的公司和美国的公司都必须担任高管职务,具备管理与执行能力,而几乎都要在美国已经持有L-1工作签证,替美国的子公司工作。
其实EB1C的先决条件几乎是受益人首先要在美国持有L-1跨国公司管理人才的工作签证。虽然法律上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在我们申请的众多成功案例中,受益人都必须先以L-1身份来到美国工作一段时间,而且在美国的工作期间,证明美国公司得到了成长,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才能通过EB1C申请绿卡。除非公司是大型的跨国公司,否则几乎不可能跳过L-1签证直接用EB1C在中国直接申请绿卡,或者来美以后短时间就申请绿卡。
从实际操作来讲,先申请L-1签证再转EB1C绿卡的跨国公司高管经理人移民是可取的,具有可操作性,但只针对那些已经计划扩大现有业务开拓美国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市场调研确定在美国市场上可以取得成功,并且拥有充足的财务资源,确保能在美国经营和管理公司生意,做出一定的成绩,这样就可以较大的几率提高申请EB1C绿卡的成功率。
然而,EB1C不应该被视为是给小规模的小公司的主管申请绿卡的便捷途径,目前EB1C在中国被包装成为一个“较便宜、较容易”获取的美国绿卡的方式,L-1签证与EB1C的申请难度、花费的时间可能被低估了。事实上,申请EB1C的过程可能是复杂而昂贵的,尤其是对于规模相对较小的公司来说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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