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证据表明您已经从服务中获得了与您的杰出才能(exceptional ability)匹配的薪水或其他报酬(commanded a salary,or other remuneration)。
i.一般性的提交一份收入证明并不能满足要求,申请人需要证明收入是来源于与她的杰出才能有关的职务的。
例如,上述电视导演申请人提供了收入证明,指出他2004年的收入约为14亿韩元,相当于140万美元。移民局指出收入证明没有显示收入来源,无法判断是否是他做导演或制作人的收入。在补件时,他的律师指出在韩国没有其他文件能证明收入来源,这是韩国政府的问题,不是申请人个人能解决的,所以移民官要求这些文件是不合理的,应当免除。移民局再次认定申请人没有满足这条标准:“如果申请人能证明这份收入证明是唯一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可能这个观点还能有力一点。但是申请人没有提供支票、银行记录、合同、或其他文件来说明是谁为什么付给他这些钱,不能说明这些收入是他作为导演的收入。”
ii.在证明这一点时一定要将申请人的薪水或报酬与同行业内的其他人进行比较。
同样是那位韩国导演的案件中,移民局提出“申请人没提供允许将申请人的收入与其他导演或制作人进行比较的证据…律师主张:‘我们认为对一位收入超越其他导演2到10倍的导演来说,提供导演行业平均收入的统计数据不应当是强制要求’…要么这个信息有可靠来源,要么只是没有事实根据的随意猜测。申请人没有提供支持性证据,特别是在移民官已经向申请人索取过的情况下,这是个严重问题。”因此,如果申请人主张收入这条标准,务必要提供有可靠来源的平均收入统计这类数据。
iii.由于工资需要匹配申请人的杰出才能,所以普通收入水平不满足要求。
例如,一位申请人的律师声称申请人满足这条标准,因为他“是公司内薪水蕞高的员工”并且他的工资($56,000)位于劳工部现行工资标准的顶端。证据包括申请人2012年的税表复印件,显示申请人当年的收入实际为$50,235,比$55,661的现行收入标准还低了10%。移民局指出:“法规的文字要求‘外籍人士已经获得了与杰出才能相匹配的收入’…在一个公司内收入蕞高不能说明杰出才能。申请人也没能证明为什么低于现行收入标准的收入水平能反应杰出才能。因此,申请人不满足这条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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