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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申请人需借助“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经常会有申请人问,到底我需要几个奖项、几个会员、几次评审之类的问题。同媒体报道一样,法规8 C.F.R.§204.5(h)(3)(iii)并没有就媒体报道文章的数量做出规定,特别是在第.一步审理中,多数移民官不会考虑这个问题,但这的确与第二步审理中的考虑因素相关。如果你只有一个奖项(如果不是一项主要的、国际公认的大奖)、一个媒体报道、一次评审、一篇论文,除非都是很强大的证据,不然很难满足第二步审理的要求,特别是法规中还有明确字眼需要通过“广泛的”文件材料证明出已经获得业界认可。


  此外,有的移民官在RFE中也曾指出,法条中像名次(prizes)或奖项(Awards)、媒体报道的出版物(Publications)、协会(Associations)会员资格、原创贡献(Contributions)、学术文章(Scholarly Articles)、组织机构(Organizations)或商业企业(Establishments)中发挥领导性或关键性作用、视觉艺术的展览(Exhibitions)或展示(Showcases)、表演艺术的商业成功(successes)这类英文单词用的都是复数,所以要满足该项证据标准你不应该只有一个或一次。当然,我也曾在另一份移民局文件中看到不应该纠结法条中的复数,认为那只是一般表达方式,不具备特定含义的观点。这里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了解移民局一贯认为“真相不仅取决于证据的数量,更取决于其质量”,移民局在审理中会评估“每一条证据的相关性、证明价值和可信度,无论是单独的还是在全部证据的背景范围内,以确定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可能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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