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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A提交复议申请的事实依据和适用情况

发布:2023-09-15 23:58,更新:2024-11-24 09:06

  如果你不幸被拒绝了I-140申请,除了向更高层机构上诉,你还可以向拒绝你的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要求重新开案(reopen)或重新考虑(reconsider,也被翻译成“复议”)。通过提交这些请求,促使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来重新审查或复议他们的裁决。其实,即使你向AAO提出上诉,也会是原先处理你案件的官员会首先审查你的上诉材料,以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开案或复议。如果他们认为你的上诉材料不足以重新开案或复议,案件才会再转给AAO或BIA来进一步审查。


  提交复议申请必须是建立在错误引用法律或美国移民局政策基础上,在原有证据文件的基础上,证明美国移民局审核官员所做出的裁决是错误的,而不是提交新的证据。与重审不同,新的证据和情况并不能作为复议理由,这是复议和重新开案蕞重要的区别。


  复议是指请求原来审查该案的官员基于新的法律或政策进行重新审议。所以,在复议请求中第.一步是声明原判是在不适用的法律或移民局政策的基础上裁决决的,第二步指出原判是根据当时的证据做出的错误裁决。


  提交复议申请也必须填写表格I-290B,通知美国移民局你申请一个有关你被拒申请案的复议。你的申请必须提交给拒绝你的同一美国移民局服务中心,一同提交的还要包括为什么你认为美国移民局拒绝你申请案的裁决是建立在错误适用法律或美国移民局政策基础上等说明。任何要求复议的申请也必须在做出拒绝裁决的30天内附上正确的申请费用一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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