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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W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条件: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

  有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from current or former employer(s))的信件证明您有与将在美国从事的职务相关的(in the occupation for which he or she is being sought)至少10年全职工作经验(at least ten years of full-time experience)。


  i.能满足这一条标准的证据只有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


  例如,有一位韩国电视导演仅提交了他自己的简历、一些商业宣传册,意图证明他自1991年起连续做了10年导演工作。移民局指出:“缺少某些证据的合理解释是申请人本来就不具备申请资格。如果一份必要证据,例如出生证或结婚证,不存在或无法获取,申请人需要证明这一点并提供次要证据,例如学校的记录,并且提供至少两份证词并由提供该记录的人宣誓或确认他们对记录的内容有直接了解。这里,申请人没有解释为什么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不存在或无法获取,所以提交的证据不合格。”


  ii.信中必须明确指出申请人拥有连续10年的全职工作经验。


  iii.10年全职工作必须是与申请人将在美国从事的工作相关的(NIW要求工作经历与杰出才能相关)。


  上述音乐家提交的证据中还有一些信件将他描述为音乐教师,但是移民局认为申请人的NIW是以音乐作曲、编曲、和演奏者的身份递交的,与钢琴教师的经历并不相同。不但如此,移民局还指出与申请人的音乐教师经历相关的证据也说明了他并没有真正10年全职从事音乐作曲、编曲、和演奏工作。


  又例如,一位申请人在过去10年做过编舞、舞者、和舞蹈教练。她在申请NIW时主张她在编舞方面拥有杰出才能。但是在证明10年连续全职工作这条标准时,她的律师向移民局提出作为舞者和教练的经历应当可以作为满足标准的类似证据。移民局否定了这个观点,认为这些经历虽然与编舞有关系,但仍旧是不同的职位,除非能进一步说明它们为何是“类似”于编舞的工作,否则不能算入10年全职工作经历当中。类似的,在其他案件中,移民局也指出过教练与运动员是不同的工作不能合并满足10年全职工作经历。


  一个案例中,一位申请人主张他自1960年13岁起就一直以音乐家的身份开始全职工作了。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指出他从事“音乐教学工作”“一直是世界闻名的波斯音乐家”,“出版专辑并在全球伊朗移民群体中为人所知”。他的NIW申请包括宣传材料、私人信件,显示从1993年到2012年间他参加了不到12场钢琴演奏,出版了三张专辑(一份1990年的卡带和两份1995年的CD)。移民局认为这些材料记录了有一定间隔的音乐会和唱片录制工作,但是没有证明连续10年的全职工作,没有解释在间隔期申请人所从事的活动。在将近20年的时间跨度里的寥寥几场音乐会和几张唱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10年间持续地参与了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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